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_V1_20250413
LAW-2025-诉讼04_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药材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生态04_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猪04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实施04_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进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铁路04_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用04_农用薄膜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物04_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团体04_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_V1_20250413
LAW-2025-拍卖04_拍卖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突发04_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药04_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物04_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野生04_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专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药04_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用04_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营业04_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优化04_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易制04_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有机04_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品种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印刷04_印刷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罂粟04_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仲裁04_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幼儿04_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再生04_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展会04_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V1_20250413
LAW-2025-知识04_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点04_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著作04_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标识标注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审查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大04_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国04_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_V1_20250413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强制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3a5dfd0ce337e389cf58f284956d4adb <!-- LAW-META-END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认证实施 -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摘要**: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 **摘要**: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摘要**: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章 认证实施 #####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 > **摘要**: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 #####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 **摘要**:主体: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 **摘要**: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 **摘要**: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 **摘要**: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摘要**:主体: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行为: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变更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注销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暂停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撤销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图见附件)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 **摘要**: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图见附件)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 **摘要**: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摘要**:主体: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行为: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 **摘要**: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摘要**:主体: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行为:拒绝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摘要**: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摘要**: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摘要**: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再次申请指定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 **摘要**: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 #####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五章 罚则 #####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摘要**: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摘要**: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摘要**: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摘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摘要**: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摘要**: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撤销对其指定;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 #####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摘要**: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摘要**: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摘要**:主体: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 **摘要**:主体: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行为:解释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摘要**: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24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