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_V1_20250413
LAW-2025-诉讼04_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药材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生态04_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猪04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实施04_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进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铁路04_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用04_农用薄膜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物04_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团体04_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_V1_20250413
LAW-2025-拍卖04_拍卖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突发04_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药04_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物04_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野生04_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专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药04_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用04_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营业04_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优化04_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易制04_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有机04_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品种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印刷04_印刷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罂粟04_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仲裁04_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幼儿04_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再生04_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展会04_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V1_20250413
LAW-2025-知识04_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点04_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著作04_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标识标注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审查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大04_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国04_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_V1_20250413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药品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d5c58d084951c5f8724338c666d836f7 <!-- LAW-META-END -->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职责 -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 第六章 信息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摘要**: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 **摘要**: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 第二章 职责 #####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摘要**: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摘要**: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 **摘要**: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摘要**: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 #####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 **摘要**:主体: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行为: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 **摘要**:主体: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行为: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 #####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 **摘要**:主体:个人;行为: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摘要**:主体: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为: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 **摘要**:主体: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行为: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 **摘要**:主体: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行为: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 **摘要**:主体: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为: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摘要**:主体: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行为: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 **摘要**:主体: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行为: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 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 **摘要**:主体: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行为: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 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 **摘要**: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 #####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摘要**:主体: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为: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 **摘要**:主体: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 #####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摘要**:主体: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为: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 **摘要**:主体: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行为: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积极配合 ### 第六章 信息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 **摘要**:主体: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行为: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 第五十五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摘要**:主体:个人;行为:予以保密 #####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 **摘要**: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 **摘要**: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责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摘要**: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 **摘要**: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 第六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 第六十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摘要**:第六十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摘要**: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附表: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2.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3.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 **摘要**: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31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