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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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药品04_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药品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dd95d801bff558d540bc2d89daf62a72 <!-- LAW-META-END -->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2021年5月2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19日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修订) ##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 第三章 检查程序 - 第四章 许可检查 - 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 - 第二节 药品经营许可相关检查 - 第五章 常规检查 - 第六章 有因检查 - 第七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根据2021年5月2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19日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 **摘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 **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检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承担疫苗、血液制品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检查;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承担疫苗、血液制品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 第七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 (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 (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 > **摘要**:第七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 ##### 第八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参加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参加检查 ###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 第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 ##### 第十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 #####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 #####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级和省级、市县级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 ##### 第十三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 第十四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 第三章 检查程序 ##### 第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 ##### 第十六条 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 ##### 第十七条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该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 第二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 #####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被检查单位是受托生产企业的,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措施。被检查单位是跨区域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通报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关风险控制决定,并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相应措施。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检查组应当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上述缺陷项目和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 #####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 ##### 第二十五条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经营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 > **摘要**:主体:第二十五条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行为:升级 #####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 **摘要**: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 #####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 **摘要**: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 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 (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2.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3.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 **摘要**: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 **摘要**:主体:(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 第三十条 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对缺陷项目和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书面提供给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进行现场复核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 ##### 第三十一条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格式由药品检查机构制定。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的检查,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程序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简化其他程序。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简化其他程序 #####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单位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应当补充提交相应的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主动结合发现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 第四章 许可检查 #### 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 #####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 第三十五条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上市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 > **摘要**:主体:第三十五条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行为: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 第二节 药品经营许可相关检查 ##### 第三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 第三十七条 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 **摘要**:主体:第三十七条 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行为: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必要时,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配合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开展检查 ### 第五章 常规检查 ##### 第三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 第四十条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 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 **摘要**: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 第六章 有因检查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 **摘要**: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 第四十三条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 第四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 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 **摘要**: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 ##### 第四十六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 第四十七条 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 第四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七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 第四十九条 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药品检查、法制部门及检验检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 ##### 第五十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检查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实物、资料、票据、数据存储介质等证据材料,全面负责后续案件查办工作;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立即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进行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研究。涉嫌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收证据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作出风险控制决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 ##### 第五十一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 第五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可以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可以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 第五十三条 跨区域受托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属于委托方问题的,应当函告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开展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 ##### 第五十五条 开展联合检查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联系函,成立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的组长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联系函,成立联合检查组 ##### 第五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联合检查组应当立即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近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移送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处理。对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报请国家药监局指定管辖。对跨省检查发现具有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国家药监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立即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近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移送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处理;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联合检查组应当立即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近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移送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 第五十七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及办理药品相关投诉举报。 > **摘要**:第五十七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及办理药品相关投诉举报。 ##### 第五十八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登录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登录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 第五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赴外省市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也可出具协助调查函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协助调查取证时,协助单位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或者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协助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函复调查结果 ##### 第六十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第六十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 ###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相应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第六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 (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单位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 #####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责任: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第六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 (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 (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 > **摘要**:第六十五条 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八条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摘要**:第六十八条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摘要**: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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