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_V1_20250413
LAW-2025-诉讼04_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药材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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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生态04_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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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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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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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政府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db7db2f1c5ea5e091da114e895d5ac32 <!-- LAW-META-END -->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0月30日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0月30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适用本办法。 > **摘要**: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 **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 **摘要**:主体:直辖市;行为: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 **摘要**:主体:第六条 成本监审;行为: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 **摘要**:主体: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成本监审目录中;行为: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 **摘要**:主体: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行为: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摘要**:主体:直辖市;行为: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条 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 **摘要**:主体:第十一条 经营者;行为: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 **摘要**:主体: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 **摘要**:主体: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行为: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 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 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 **摘要**:主体: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行为: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 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 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 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 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 **摘要**:主体: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行为: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实地审核过程中,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 **摘要**:主体: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行为: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 **摘要**:主体: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行为: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 ##### 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应当在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七)定价成本核定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摘要**:主体: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行为:在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摘要**:主体: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行为: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 监审书面通知、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 > **摘要**:主体: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行为: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 ###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 第二十二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 **摘要**:主体:第二十二条 核定定价成本;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有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定。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有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定 ##### 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 **摘要**:主体: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行为: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 3-5%计算。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摘要**:主体: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行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 #####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 **摘要**: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10 年分摊。 > **摘要**:主体: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行为: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 ##### 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 **摘要**:主体: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行为: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 5‰。 > **摘要**:主体: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行为: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 5‰ ##### 第三十三条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 **摘要**:第三十三条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 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 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 **摘要**:主体: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 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 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行为:计入定价成本 #####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 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 应当冲减总成本。 > **摘要**:主体: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 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行为:冲减总成本 #####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 **摘要**:主体: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摘要**:主体: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行为:单独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成本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 **摘要**:主体: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行为:符合公允水平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 **摘要**: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 第四十条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多个经营者的,应当在审核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 > **摘要**:主体:第四十条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多个经营者的,;行为:在审核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摘要**: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 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摘要**:主体: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行为: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 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 **摘要**:第四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摘要**:主体: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为: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2007年 6 月 5 日发布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 **摘要**: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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