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_V1_20250413
LAW-2025-诉讼04_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药材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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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生态04_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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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农业04_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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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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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江西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d2b60aacad42db810454fe52c110f0df <!-- LAW-META-END --> #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 第一节 生 产 - 第二节 经 营 - 第三节 使 用 - 第四节 电梯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检验、检测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 **摘要**: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 **摘要**:主体: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 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 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 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 第九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 **摘要**:第九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 第一节 生 产 ##### 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遵守特种设备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 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出厂资料、产品铭牌等载体上应当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 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国家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移交能效测试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第一项告知工作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市;行为:按照国家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移交能效测试报告 #### 第二节 经 营 #####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前款文件资料和产品铭牌以及相关实物质量 标志。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出厂文件资料 #####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出租、出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检验,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进行出租、出借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 **摘要**:主体:(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为:检验,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 #### 第三节 使 用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管理。 > **摘要**:主体: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 #####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台账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六)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定期进行能效测试。 (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报停手续。 > **摘要**: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台账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可以 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租赁、借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使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物流园、批发市场、公园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定期 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对前款规定的证件不齐全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定期 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 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变更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 由原使用单位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移装地 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手续,向特种设备移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 由原使用单位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 值,或者达到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予以报废处 理,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有关专业 单位应当将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予以报废处 理,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的充装量以及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立即停止充装 ##### 第二十五条 气瓶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 > **摘要**:主体:第二十五条 气瓶使用;行为: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 第四节 电梯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 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无责任主体、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的管理问题。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 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责任:主体、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的管理问题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 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业 主、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使用住宅电梯,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和更新。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的选型和配置、电梯的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 的选型和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 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的选型、配置要求,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所附属的电梯,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后,属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电梯制造单 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追偿。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承担保修责任 ##### 第三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 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 置,并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在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示监测信号代表的内容,方便利用 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 制造单位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逐 步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 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监控 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 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 置,并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在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示监测信号代表的内容,方便利用 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 #####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 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 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其存入电梯的安全 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 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 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 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 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 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 ##### 第三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 管理人: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人 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按照约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五)业主共有的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由业主协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确定使用管理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暂停使用 #####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 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并对值班人员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钥匙由电梯作业人员使用。 (五)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制止不安全乘坐 电梯的行为。 (六)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 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 现场管理。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 **摘要**: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 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 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作业,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 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 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 仪器设备。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 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 合格的电梯,及时向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六)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 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之内抵达并实施 现场救援;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八)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 全、正常使用。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行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在三十分钟之内抵达并实施 现场救援 #####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在首次开展业务的五日前告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 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 应急救援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 关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 相关信息,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四)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五个工 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告知工作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网上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市;行为:网上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安全评估后 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 申请的依据。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安全评估意见,需要对住宅电梯进行修理、 改造、更新的,其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 由使用管理人持电梯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故障等有关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 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 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 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四)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属于共有的,由共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共有权人另有约定的,适用其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事故隐患而相关 方对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经费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电梯使用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 **摘要**:主体:县;行为: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 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第三十九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 不得有下列行为;因不遵守安全乘梯规范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 **摘要**:主体:第三十九条 电梯乘用人;行为: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 不得有下列行为;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 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付、赔付机制。 > **摘要**:主体:第四十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 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行为: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付、赔付机制;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付、赔付机制 ### 第三章 检验、检测 #####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和有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结果和鉴定结论。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按照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和有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申请检验,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同意, 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时,应当与申 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对不符合检验受理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与申请单位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 书面报告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市;行为: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 第四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特种设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 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 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 **摘要**:主体:市;行为:在十五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 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 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 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特种设备依法应当实施检验而未检验的; (五)上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 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实施检验而未检验的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 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 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有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 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措施,强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履行 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以 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 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调换、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查封、扣押期间因整改需要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的,应当报实施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实施查封、扣押 #####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信息应当在线联网,纳入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实现 信息共享。 > **摘要**:主体:省;行为: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 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 结果。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 ###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可以委托应急抢险 专业队伍进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并纳入政府公共应急平台。 > **摘要**:主体:市;行为: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 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 的应急救援服务。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通过签订联保协 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 的应急救援服务 #####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应当及时联系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 门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责任:认定等工作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向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 **摘要**:主体:省;行为: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 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 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摘要**: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 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摘要**: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许可证;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 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 **摘要**:第六十四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5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 **摘要**: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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