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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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药品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7355f5213b7bca2430e6a6de9379f808 <!-- LAW-META-END --> #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 第一节 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 第二节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 第三节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节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 第三节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 第四节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 第四章 组织实施 - 第五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 第六章 核查人员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 **摘要**: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 **摘要**: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 #####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予以协助 ###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 第六条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抽查检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 **摘要**:第六条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附件2),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所、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 **摘要**: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附件2),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所、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 第一节 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1)对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1)对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二节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 第十一条 对于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三节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生产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申报生产研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申报生产研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 **摘要**: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4)。 > **摘要**:主体:第十六条 申请人;行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4) #####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二节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受理该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受理该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其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其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1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三节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仿制药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四节 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 第二十九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第三十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一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经审评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程序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 #####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四章 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 **摘要**: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五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由派出核查组的部门确定。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 第三十六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 **摘要**:第三十六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 ##### 第三十七条 核查组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 > **摘要**:第三十七条 核查组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 ##### 第三十八条 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 **摘要**:第三十八条 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 第三十九条 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 **摘要**:第三十九条 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 第四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 > **摘要**:第四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 ##### 第四十一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 第四十二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核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 第四十三条 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退还。 > **摘要**:第四十三条 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退还。 ##### 第四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核查结果等有异议时,可在5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组的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摘要**:第四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核查结果等有异议时,可在5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组的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第四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经全体人员签名后按要求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其派出部门。 > **摘要**:第四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经全体人员签名后按要求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其派出部门。 ##### 第四十六条 派出核查组的部门应对核查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摘要**:第四十六条 派出核查组的部门应对核查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第四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摘要**:第四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五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 第四十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 **摘要**:第四十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 第四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的总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摘要**:第四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的总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第五十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 **摘要**:第五十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 第五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进行单独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 **摘要**:第五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进行单独签封。 ##### 第五十二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 **摘要**:第五十二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 ### 第六章 核查人员管理 #####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 **摘要**:第五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 第五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 **摘要**:第五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 第五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 **摘要**:第五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七条 军队科研、医疗机构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 > **摘要**:第五十七条 军队科研、医疗机构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 ##### 第五十八条 有因核查、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 **摘要**:第五十八条 有因核查、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要点。要点从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批量生产过程等四个方面列举了相应的核查项目,旨在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原则,对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和批量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药学方面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 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1.2 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1.3 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 2.1 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2.2 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2.3 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2.4 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2.5 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2.6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2.7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2.8 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3.1 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3.2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3.3 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4 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3.5 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否具有来源证明。3.6 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3.7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3.8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3.9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3.10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二)药理毒理方面 1.研究条件 1.1 是否建立实验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执行。1.2 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1.3 研究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1.4 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实验动物 2.1 是否具有购置实验所用动物的确切凭证。2.2 实验动物购置时间和数量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3 购置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4 实验动物的饲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实验动物为本单位饲养繁殖的,是否能提供本单位具有饲养动物的资质证明及动物饲养繁殖的记录。 3.原始记录 3.1 各项实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2 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数据、以及实验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3.3 原始资料中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3.4 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是否保存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3.5 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报告及病理试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与申报资料一致;若病理照片为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三)临床方面 1.临床试验条件 1.1 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是否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伦理委员会批件。1.2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1.3 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其承担的相应工作、研究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1.4 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临床试验记录 2.1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知情同意书是否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2.2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和使用 2.2.1 试验用药品的批号是否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2.2 试验用药品的接受、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记录,发放者是否均有签名。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2.2.3 试验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总量是否与受试者用药原始记录、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2.3 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2.3.1 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2.3.2 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必要时对临床检验部门(如临床检验科、影像室、各种检查室等)进行核查,以核实临床检查数据的真实性。2.3.3 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记录,是否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2.3.4 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2.4 药代动力学与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是否能够溯源 2.4.1 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2.4.2 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对应一致。2.4.3 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对应一致。2.4.4 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一致。2.5 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3.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二、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判定原则 1.研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2.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机构和人员 1.1 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1.2 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1.3 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厂房与设施、设备 2.1 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2.2 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2.3 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2.4 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3.1 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3.2 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3.3 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3.4 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4.1 是否制定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4.2 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4.3 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4.4 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4.5 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5.1 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4.5.2 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4.5.3 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4.5.4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4.5.5 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4.5.6 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4.5.7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4.5.8 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签字批准。4.5.9 批检验报告单。4.6 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4.7 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4.8 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5.质量控制实验室 5.1 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5.2 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5.3 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4 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5.4.1 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5.4.2 取样规程和记录;5.4.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5.4.4 检验方法验证记录。5.5 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判定原则 1.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检查结论判定为“通过”;2.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核定的/申报的生产工艺不相符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附件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略) 附件3: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略) 附件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略) 附件5: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略)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人签名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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