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房地04_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贸04_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传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世界04_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微型04_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大型04_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法04_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标准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侵害04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卫星04_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健04_保健食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放射04_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体04_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保障04_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非常04_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规范04_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集成04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危险04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单用04_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高耗04_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广告04_广告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机动04_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禁止04_禁止垄断协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强制04_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无公04_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部分04_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比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经营04_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全国04_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未成04_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V1_20250413
LAW-2025-报废04_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处方04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基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客运04_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_V1_20250413
LAW-2025-无证04_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V1_20250413
LAW-2025-标准04_标准物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儿童04_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工业04_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_V1_20250413
LAW-2025-加油04_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纤维04_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V1_20250413
LAW-2025-殡葬04_殡葬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定量04_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个体04_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军服04_军服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洗染04_洗染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地理04_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授权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物业04_物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罚没04_罚没财物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工商04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家04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加强04_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零售04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缺陷04_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二手04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计量04_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防04_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产品04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法定04_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股权04_股权出质登记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绿色04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认证04_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校外04_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地方04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家用04_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粮食04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乳品04_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信访04_信访工作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餐饮04_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烟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公益04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旅行04_旅行社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兽药04_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信阳04_信阳市信阳毛尖茶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驰名04_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防范04_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麻类04_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消费04_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城镇04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电子04_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固定04_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国务04_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茧丝04_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盲盒04_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评审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受益04_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奥林04_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促进04_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公平04_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合同04_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快递04_快递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侵权判断标准_V1_20250413
LAW-2025-市场04_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_V1_20250413
LAW-2025-行业04_行业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价格04_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毛绒04_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印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水效04_水效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棉花04_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节能04_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明码04_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商标04_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_V1_20250413
LAW-2025-行政04_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_V1_20250413
LAW-2025-互联04_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进出04_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摩托04_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标志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宣纸04_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江西04_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麻醉04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特殊04_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学校04_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条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牙膏04_牙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戒毒04_戒毒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能源04_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血液04_血液制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商品04_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眼镜04_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民04_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用04_商用密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烟花04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检验04_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农村04_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商业04_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_V1_20250413
LAW-2025-诉讼04_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进口04_进口药材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生态04_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猪04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农业04_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实施04_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_V1_20250413
LAW-2025-特种04_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进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铁路04_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化妆04_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关于04_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农用04_农用薄膜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生物04_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团体04_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_V1_20250413
LAW-2025-拍卖04_拍卖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突发04_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外国04_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外商04_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农药04_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企业04_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网络04_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体外04_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药物04_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药品04_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食品04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野生04_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广告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食用04_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V1_20250413
LAW-2025-食盐04_食盐专营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药04_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医疗04_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医用04_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营业04_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_V1_20250413
LAW-2025-移动04_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_V1_20250413
LAW-2025-优化04_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_V1_20250413
LAW-2025-易制04_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_V1_20250413
LAW-2025-疫苗04_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_V1_20250413
LAW-2025-有机04_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品种保护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婴幼04_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印刷04_印刷业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_V1_20250413
LAW-2025-罂粟04_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仲裁04_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幼儿04_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原产04_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再生04_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药04_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展会04_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V1_20250413
LAW-2025-知识04_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点04_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著作04_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注册04_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标识标注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执业04_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管理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审查指南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重大04_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_V1_20250413
LAW-2025-直销04_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_V1_20250413
LAW-2025-政府04_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制止04_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中国04_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代理管理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专利04_专利行政执法办法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_V1_20250413
LAW-2025-最高04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_V1_20250413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LAW-2025-中华04_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_V1_20250413
<!-- LAW-META-START --> 法律标识符: LAW-2025-中华04 最新版本: V1 发布日期: 20250413 校验码: 8a1fd5b504693bc3b5f1db4e015ba477 <!-- LAW-META-END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工业节能 - 第三节 建筑节能 -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摘要**: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摘要**: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摘要**:主体: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行为: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摘要**: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 **摘要**:主体:组织;行为: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 **摘要**:主体:直辖市;行为: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 **摘要**:主体:直辖市;行为: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摘要**: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第二章 节能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摘要**:主体: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摘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摘要**:主体:直辖市;行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开工建设 #####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摘要**: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摘要**: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 **摘要**: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 **摘要**: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 第二节 工业节能 #####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 **摘要**: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 **摘要**: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 **摘要**: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摘要**: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第三节 建筑节能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摘要**:主体: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行为: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 **摘要**: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 **摘要**: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 **摘要**:主体: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 **摘要**: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摘要**:主体:国家;行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摘要**: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摘要**: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 **摘要**: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 **摘要**: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摘要**: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 **摘要**: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 **摘要**: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 **摘要**: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 **摘要**: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摘要**: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摘要**: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摘要**: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摘要**:主体:部门;行为: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 **摘要**: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摘要**: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摘要**:主体:机构;行为:并处罚款;责任:款 #####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摘要**:主体:单位;行为: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摘要**: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摘要**: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摘要**: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jackzheng
2025年4月23日 15:32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